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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3-03-27
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再次)享受政策前请提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此类人员除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4.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5.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6.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7.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