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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就业创业政策明白纸

发表时间:2020-09-29

一、企业帮扶

 1.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2.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度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033元和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酒店、旅游、零售、冰雪行业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本企业营业额30%以上的外贸企业,返还期限可按最高6个月执行;其他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行业企业,返还期限可按最高3个月执行。按上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计算的返还资金总额超过企业2019年实际亏损额的,以企业2019年实际亏损额为限予以返还。

3.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二是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岗位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6.就业见习补贴。单位接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80%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2个月

7.就业补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每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重点群体帮扶

(一)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企业吸纳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1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3.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就业援助政策

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家庭子女、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2.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单位,见习单位负担20%,当地财政负担8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单位负担10%,当地财政负担90%。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就业援助政策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补贴1200元。

2.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或劳务输出带头人一次组织贫困劳动力输出5人以上、并实现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的,按照每输出1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

自主创业政策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2.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对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最长12个月。

企业吸纳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1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1年期LPR-150BP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援助政策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 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