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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活动

【活动预告】走进微米 助企发展——315主题普法宣传

随着唐山疫情防控形势向好,各公司都在全力复工,陆续上马新的项目,推进新的投资,签订合同成为日常工作的必选项。《民法典》1260条,其中526条是直接规定了合同内容,其他章节涉及合同的条款约121条,合计647条,占据了《民法典》总条款数量 51.3%。合同的磋商、订立、履行,并非套用一个模板随便改改那么简单,需要专业的知识支撑。合同管理对企业的内部治理、对外经营来说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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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月举办“微米创业培训课堂”线上培训通知

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在如此竞争激烈的社会,想要从中脱颖而出,并非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为了全面提高创业者群体的创业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自主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微米创业园面向创业团队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特设立“微米创业培训课堂”,旨在进一步帮助创业者了解和掌握系统的创业知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创业创新水平。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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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3月4日《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控制》

企业从成立起,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于此同时也就产生了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存在于企业日常生产运营中的各个环节,无处不在! 涉税风险,贯穿了企业从成立到注销的各个阶段,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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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米创业园给您拜年啦

光阴不负求索者,奋斗迎来幸福春,此时此刻,万家团圆,惠风和畅,在这里,微米创业园全体工作人员,给大家拜年啦!祝大家,新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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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月举办“微米创业培训课堂”线上培训通知

为了进一步服务创业者,帮助创业者谋求发展新思路,开拓市场新方向,提升营销新理念,培育一批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的企业和人才,推动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微米创业园面向创业团队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特设立“微米创业培训课堂”,旨在进一步普及创业知识,帮助创业者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创业,充分利用所学知识、经典案例等,在各自所在领域或创业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应用,做出辉煌的成绩。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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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米抗疫视频 | 守望春天 花开“疫”散

疫情仍未完全控制,防控形势依旧严峻,为迎战冬春疫情高发风险,坚决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奋力为“创业者”们保驾护航,微米创业园特别制作《疫情防疫宣传片》新鲜出炉!科学防疫指南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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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关于再次组织申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奖补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再次组织申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奖补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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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一)中央出台的政策清单1.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政策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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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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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就业创业政策明白纸

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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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并实施:拓宽就业渠道,开发更多灵活就业岗位;深化“放管服”改革,创造更加优质的创业环境;聚焦素质提升,开展更大规模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服务保障,实施更大力度的政策扶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更强合力推动工作落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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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减免增值税,答案在这里!

01 问: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所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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